对外投融资基金募集范围放宽
作者: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发表时间:2018/4/16 9:45:18 浏览:次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本周,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不少新政策,企业和个人应关注相关政策实施时间。如7月1日起《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正式实施;5月1日起,进口抗癌药实施零关税;5月1日起在上海等地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财税:
《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7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下文简称《规程》),明确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运费扣减的条件、代扣代缴的原则、应税产品计税价格确定方法以及规范申报、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风险管理等事项。
其中,《规程》明确了自采自用原矿或精矿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除可依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外,新增了按价值构成进行价格确认的方法,即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成本利润后确定。同时《规程》新增了“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兜底条款。
《规程》明确了运杂费和外购矿的扣减范围及凭据。规定对包含在销售收入中的运杂费用或外购矿购进金额进行扣减。同时强调,如扣减的运杂费用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5月起进口抗癌药实施零关税
4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包括抗癌药在内的所有普通药品、具有抗癌作用的生物碱类药品及有实际进口的中成药进口关税降至零,使我国实际进口的全部抗癌药实现零关税。较大幅度降低抗癌药生产、进口环节增值税税负。
个人税延养老险5月在上海等地试点
4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印发《五部门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根据《通知》,在上述三个地区,对于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税前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扣除;对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税前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确定。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到个人开始领取商业养老金收入时,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据悉,这一增值税税率调整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税务总局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办税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同期资料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就主体文档的简并提供程序作出规定。
按照《公告》要求,企业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即可简并提供主体文档:一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中主体文档的准备条件;二是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三是企业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需要注意的是,本公告所称“主动提供”是指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前企业提供主体文档的情形。
《公告》自2018年5月20日起施行。
行业:
关于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
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提出了优化募资方式、提升运行效率、完善监管体系、强化服务保障4个方面共12项政策措施。
《意见》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对外投融资基金在境内外市场面向各类社会资本投资者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出资参与对外投融资基金,鼓励资金来源多元化。
同时,《意见》支持对外投融资基金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展境外股权投资、境外债务融资、跨境担保等业务。鼓励对外投融资基金开展有利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推动我国相关产业提质升级等方面的业务。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
近日,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明确上路测试的一系列要求以及交通违法处理依据。
为保障道路测试安全,《管理规范》要求测试驾驶人应始终处于测试车辆的驾驶座位上、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测试驾驶人需满足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经过自动驾驶培训、无重大交通违章记录等条件。
此外,《管理规范》对测试主体、测试车辆等提出严格要求。比如,对测试主体提出单位性质、业务范畴、事故赔偿能力、测试评价能力等7个条件;对测试车辆提出强制性项目检验、人机控制模式转换等6项基本要求。
《管理规范》将于5月1日起实施,地方将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开展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工作。
《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载货汽车》
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载货汽车》(JT/T1178.1-2018)实施工作的通知。
通知显示,为进一步加强营运货车安全技术管理,有效遏制因车辆安全性能不足导致的运输安全事故,交通运输部制定发布了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载货汽车》(JT/T 1178.1—2018,以下统称JT/T 1178.1标准),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要求,货车生产企业要加强技术研发与产品升级,确保新研发货车车型满足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2018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新产品公告或CCC认证的载货汽车车型、已经完成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但尚未取得新产品公告或CCC认证的载货汽车车型,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JT/T 1178.1标准;2018年5月1日后取得新产品公告或CCC认证的载货汽车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严格执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近日,民航局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在《民航法》框架下,规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办法》将于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办法》共3章20条,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的监督管理方式等做了明确规定,具有适用范围边界清晰、准入条件大幅降低、在线操作简单便捷、管理条款符合情理、时间指标宽松充裕等特点。
根据《办法》,最大空机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适用于本办法,而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暂不适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就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
一是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直销经营主体的监管,关注其是否获得直销活动区域许可,是否及时变更直销经营许可和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等;加强对直销员招募活动的监管,关注招募主体、招募对象和招募广告内容是否合法,是否以交纳费用或购买商品作为发展直销员的条件;加强对分销直销企业产品的经销商及各类经营主体的监管,督促直销企业对其经销商的经营行为进行指引和约束;加强对与直销企业有合作协议关系的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加强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组织召开的含有产品推介、营销方式、计酬制度、加入方式等内容的直销会议(包括但不限于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产品推介会、业务沟通会、美容或者营养讲座等)及经销商组织的各种会议的监管。
二是依法查处与直销相关的各类违法行为。
三是建立健全直销监管工作机制,包括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行政指导机制,企业信息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宣传工作机制,风险预警和化解机制。
信用建设:
24个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
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24个部门近日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将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备忘录》所指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企业及失信相关人具体包括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以及其他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备忘录》提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对惩戒对象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其中,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将采取“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等12项惩戒措施;在其他相关领域将采取“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依法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依法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依法对失信企业获得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予以限制”等26项惩戒措施。